东方精工: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4 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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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一月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广泛吸纳
优秀管理人才,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能是研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以及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通
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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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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