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兴: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2 20: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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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5)第003号
致: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
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下称《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下称《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表意见;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
认证;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期三)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22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东宝工业区G栋三楼会议室。
    根据2025年1月7日公司刊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深圳市迅
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
事洪芳作为公司征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投
票权期间为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21日(8:00-12:00,13:30-17:30)。
    经独立董事洪芳确认,在上述征集人征集委托投票权期间,未收到公司股东
的授权委托书。
    经验证,洪芳具有公开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
间符合《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股
东大会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
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64,370,1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2571%。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851,7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66,221,8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645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
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关联股东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法律意见书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海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106,7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263%;
反对 114,1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724%;弃权 901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52,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8.3246%;反对 114,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093,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069%;
反对 126,9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917%;弃权 901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39,5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8.1382%;反对 126,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51,8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3725%;
反对 123,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6067%;弃权 1,601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42,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法律意见书
份数的 98.1807%;反对 123,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51,8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3725%;
反对 123,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6067%;弃权 1,601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42,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8.1807%;反对 123,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51,8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3725%;
反对 123,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6067%;弃权 1,601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42,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8.1807%;反对 123,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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