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5-010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22 日——2025 年 1 月 22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2 日上午
议室。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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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浙江六和
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见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41 人,代表
股份 44,004,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3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3,633,10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2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1 人,代表股份
《 证 券 日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
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徐荣桥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
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徐荣桥先生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4,425,2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607%。反对 33,611,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3,715,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544%;反对 33,611,649 股,占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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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204%;弃权 309,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2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4,433,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614%。反对 33,565,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3,724,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607%;反对 33,565,24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867%;弃权 347,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4,412,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597%。反对 33,586,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3,703,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453%;反对 33,586,48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022%;弃权 347,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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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张琦律师、高美娟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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