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第 2731 号
中国 • 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长汀街 23 号 ICC 升龙环球中心 3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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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
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第 2731 号
致: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华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
规定,就公司注销“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
一、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新华都、公司、本公
指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64)。
司
《激励计划(草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
指
案)》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
《实施考核办法》 指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
指
励计划、本计划 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
股票期权 指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本次注销 指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
授权日 指
日。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办理》(2024 年修订)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国之法定货币,除非另有说明
二、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法律或事
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
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除此以外,未
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注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注销相关事
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事宜
发表了意见。
(二)2024 年 7 月 9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2024 年 6 月 29 日至
行了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意见。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202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
理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四)2025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 2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
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1,500,0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同日,公司召开第
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等议案,经其审核认为,2 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涉及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应予以注销。本次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
法律意见书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注销 1,500,000 份股票
期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获得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文件,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
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有关规定,离职的激励对象已不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的激励条件,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统一注销。
(二)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合计为 1,500,000 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
的原因及数量的确定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的确定等事项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注销
手续。
第三部分 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由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
经办律师为蔡顺梅律师、周苏嘉律师。
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领航
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
章页,无正文)
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谢贤云 蔡顺梅 律师
经办律师:
周苏嘉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