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傲农生物”,
依上下文而定)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本计划”或“激励计划”),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了《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出具《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
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
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
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傲农生物的说明予以引述;
遗漏;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授权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
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并认为本次激励计划
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止。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1 年 1 月 23 日出具
了《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
准,并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由于吴宗敏等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
另有 3 名激励对象自愿全额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由 275 人调整为 269 人,将原计划授予前述人员的限制性股票调整为由其
他激励对象认购;(2)确定以 2021 年 5 月 7 日为授予日;(3)本次实际授予
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宜。
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在确定授予日后的实际认购过程中有部分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实际为 264 人,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45.6
万股。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
同意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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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宜。
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取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议案》,(1)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有 7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 2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决定取
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司独立董事
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取消
为,(1)鉴于首次授予部分的 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而离职,已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
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
响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2)同意取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 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公司 2021 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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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7 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2)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发布的《2021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达成,董事会同意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
计 26.5 万股限制性股票、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余
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7 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2)根
据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发布的《2021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达成,公司根据《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合计 26.5 万股限制性股票、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人员外
的其余 250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 383.285 万股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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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9 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合计 22.7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22.7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5 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合计 11.7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1.7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故同
意就 236 名激励对象合计 3,647,350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就 236 名激励对象合计 3,647,350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注销部分已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38 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3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合计 50.5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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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
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二、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
的相关审批程序
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以
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达成,公司对
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262.0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经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
认为,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因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锁条件未达成,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三、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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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27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十三章 公司
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
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公司需满足一下条件之
一:
(1)公司 2023 年生猪销售量不低于 800 万头;
(2)公司 2023 年末能繁母猪
存栏数不低于 40 万头;(3)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30%。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
司 2023 年营业收入为 1,945,764.11 万元,较 2021 年的增长率为 7.87%,未达到
和解锁条件,公司对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处理。
(1)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7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共计 27.6 万股。
(2)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余 171 名激励对象
持有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限制股票共计 234.48 万股。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262.08 万股。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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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原则”之“一、回购价格的确认标准”和“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
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
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 2021 年 6 月 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为 6.55 元/股,另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计息期限为自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日起至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公
告满 45 日止,即从 2021 年 5 月 7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合计 1,134 天。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公司本次回购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7.11 元/股。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预计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
四、 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
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
法律意见书
意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同意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收到漳州中院送达的通知书,通知公司债权人应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内容已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公告的《关于
预重整债权申报的通知》中披露。
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同日,漳州中院发布关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
告,定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未在
公司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的,应在 2024 年 12 月 5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
内容已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公告的《关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重整债权申报
通知的公告》中披露。
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已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告的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中披露。
根据公司确认及相关公告,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将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完成。
后续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
续。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减少 2,620,800 股,最终股本结构变动
法律意见书
情况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
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申请
将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本次回购注销,公
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
记程序及相关的减资程序,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本文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