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作为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微”、“公司”或“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09 号)同意注册,并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后总股本为 636,847,026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565,143,084 股,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71,703,942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
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份数量
为 14,658,786 股,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5 名。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
通的其他限售股数量为 126,146,251 股,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6 名。本次上市
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计 11 名,限售股数量共计 140,805,037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
的 22.1097%。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
《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40,805,037 股,占公司股本总
数的 22.1097%,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 年 2 月 7 日起上市
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核查意见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
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
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1)就本企业所持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成
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转让的成都华微股份不超过前
一年末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就本企业所持有的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在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并将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成都华
微股份,且应在减持行为实施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华微进行公告。
(4)成都华微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成都华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成
都华微损失;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
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企业未将相关所得上缴
公司,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
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企业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
核查意见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特定期间相关股东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基于对公司未来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本企业承诺自
诺期内如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亦
遵守上述承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股东承诺
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二)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承诺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成都华微共融众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就本企业所持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成
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转让的成都华微股份不超过前
一年末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就本企业所持有的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在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并将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成都华
微股份,且应在减持行为实施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华微进行公告。
(4)成都华微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成都华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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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华微损失;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
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企业未将相关所得上缴
公司,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
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企业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特定期间相关股东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基于对公司未来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本企业承诺自
诺期内如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亦
遵守上述承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股东承诺
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1)就本公司所持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成
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成
都华微损失;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
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公司未将相关所得上缴
公司,则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
配直至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3)本公司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查意见
(1)就本公司所持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本公司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
股份,也不由成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成
都华微损失;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
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公司未将相关所得上缴
公司,则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
配直至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3)本公司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承诺:
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
本次配售的证券。
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成都华微众志共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成都华微展飞伙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华微同创共享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和成都华微共融众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核查意见
(1)就本人所直接持有的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财产份额,也不提议由持股平
台回购该等财产份额或者由成都华微回购持股平台所持有的相应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
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股份(即本人在持股平台持有的财产份额对应的成都华微的
股份,下同)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前一年末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本
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股份。
(3)就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在股
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并将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成都华
微股份,且应在减持行为实施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华微进行公告。
(4)成都华微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成都华微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对前述损失向
成都华微予以全额赔偿;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
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人未将相关所
得上缴成都华微,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相关现金分红所
对应的个人收益暂不分配(本人离职的不再享有分红权),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
承诺函为止。
(6)本人减持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或通过持股平台减持成都华微的股份前,
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核查意见
(1)就本人所直接持有的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财产份额,也不提议由持股平
台回购该等财产份额或者由成都华微回购持股平台所持有的相应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股份(即本人在
持股平台持有的财产份额对应的成都华微的股份,下同)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
本人前一年末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上述锁定期满后的第三年和第四年内,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
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股份。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成都华微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对前述损失向
成都华微予以全额赔偿;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
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人未将相关所
得上缴成都华微,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相关现金分红所对应
的个人收益暂不分配(本人离职的不再享有分红权),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
函为止。
(4)本人减持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或通过持股平台减持成都华微的股份前,
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
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40,805,037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
例为 22.1097%,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数的比例为 2.3018%。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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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总股本数的比例为 19.8079%。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2 月 7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售
序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股数量
号 数量(股) 通数量(股)
本比例 (股)
一 首发限售股 126,146,251 19.8079% 126,146,251 -
成都华微众志共创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成都华微展飞伙伴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成都华微同创共享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四川省国投资产托管有限责
任公司
成都华微共融众创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二 战略配售限售股 14,658,786 2.3018% 14,658,786 -
华泰证券资管-招商银行-
华泰成都华微家园 1 号科创
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
公司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合计 140,805,037 22.1097% 140,805,037 0
注:持有限售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核查意见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140,805,037 -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
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
承诺;本次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
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
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若思 廖 君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