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
邮编:610041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2022)天(蓉)意字第 19-1 号
致: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盟升电子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盟升电子”)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
协议》,本所担任本次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
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
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盟升电子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盟升
电子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过《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该等议案
关联董事向荣、刘荣已回避表决。
次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并
同意将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文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次会议因监事吴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
于监事会审议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回避表决。
过《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盟升电子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终止的授权与批准
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关联董事向荣回避表
决。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董
事会表决中进行回避。
经核查,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
经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终止员工
持股计划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以及《2022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盟升电子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的相关规定;盟升电子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
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以及《2022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终止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刘 斌
经办律师(签字):
祝 雪 琪
黄 润 红
本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邮编: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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