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
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
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
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
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下午 2:00 在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 7 号洋丰培训中心五楼会
议室召开。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2025 年 1 月 17 日 9:15~9:25、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名,均为截至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99,533,89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51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3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237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86,193,7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39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
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
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员会签署磷系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6,21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850,7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8%;反对 330,4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5%;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表决结果:同意 869,210,39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845,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535%;反对 7,204,706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95%;弃权 143,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0%。
表决结果:同意 869,204,49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839,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503%;反对 7,215,706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54%;弃权 138,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3%。
表决结果:同意 869,297,69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932,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004%;反对 7,123,706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60%;弃权 137,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表决结果:同意 869,204,19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839,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502%;反对 7,217,206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62%;弃权 137,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表决结果:同意 869,308,59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943,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063%;反对 7,114,506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10%;弃权 135,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7%。
表决结果:同意 869,284,19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919,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932%;反对 7,178,906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56%;弃权 9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2%。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庄永宏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赵宝华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
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