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信安: 关于向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17 18: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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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89       证券简称:三未信安       公告编号:2025-010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5 年 1 月 17 日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74.00 万股,占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100%。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1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4.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7.71 元/股。现将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定 媒 体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1 月 1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
告编号:2025-006)。
于<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5 年 1 月 18 日,公司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7)。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11)。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件的 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
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综
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以
对象授予 7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1)有效期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
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
保或偿还债务等。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
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
关规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50%
一个归属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50%
二个归属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
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
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
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不得递延。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江南天安
 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合   计          74.00        100.00%     0.6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
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为公司子公司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
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
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含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
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
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在等
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
基础,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因此,公司拟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股票期
权的公允价值的,该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以 2025 年 1 月 17 日作为基准
日,对授予的 7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分别取上证指数最近 1 年、2 年的年化
波动率)
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4.00 万股,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 1131.24 万元,将按
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
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股票数量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
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
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
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
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
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
  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条件已成就,授予日、激励
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须就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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