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 B 公告编号:2025-05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损失核销行为,防
范资产损失风险,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计提减值准备和进行损失处理的各项资产
包括:金融工具、存货、委托贷款、长期资产。
金融工具包括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应收票据等。
存货包括产成品、在制品、毛坯、各种原材料、物料及工具、劳
保用品等物资。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无形资产、使用权资产、商誉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
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针对上述资产的减值而计提的
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
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在评估资产的可
收回金额时,可将资产作为单项资产或资产组。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
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
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四条 资产核销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
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
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公司的资产(一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
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
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
据后续的方法计提减值准备。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
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七条 金融工具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金融工具进行减值处理并
确认损失准备。
(二)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
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
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
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作为信用损失。其中,对于公司购买
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
实际利率折现。
(三)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
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
段,公司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
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
二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公司按
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对于具有较低信
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四)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三类应收款项、合
同资产、租赁应收款,公司采用简化计量方法,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
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五)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
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六)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
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
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不同金融工具组合的
划分依据、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如下:(1)按组合评估预期信用
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工具
项 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
以本公司合并财
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
务报表范围内的
其他应收款— 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
关联方为信用风
—关联往来组合 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
险特征,对其他应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收款进行组合
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
以账龄为信用风
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
险特征,对除其他
其他应收款— 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
应收款-关联往来
—账龄组合 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
组合外的其他应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收款进行组合
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采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
及合同资产
①具体组合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项 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应收银行承兑汇票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
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
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
票据类型
应收商业承兑汇票 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
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
损失
以本公司合并财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
应 收账 款— —关 联 务 报 表 范 围 内 的 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
往来组合 关联方为信用风 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
险特征,对应收账 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
款进行组合 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
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
以账龄为信用风
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
险特征,对除应收
应 收账 款— —账 龄 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
账款-关联往来组
组合 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
合外的应收账款
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
进行组合
期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
以本公司合并财
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
务报表范围内的
合 同资 产— —关 联 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
关联方为信用风
往来组合 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
险特征,对合同资
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
产进行组合
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
以账龄为信用风
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
险特征,对除合同
合 同资 产— —账 龄 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
资产-关联往来组
组合 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
合外的合同资产
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
进行组合
期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
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
长 期应 收款 —— 账 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
账龄
龄组合 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
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
损失
②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龄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
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预
账 龄
期信用损失率(%)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预
账 龄
期信用损失率(%)
第八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一)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
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
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
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
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
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
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
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二)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
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可变现净值无法
准确计量的,依法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
计入当期损益。
(四)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考虑其可变现净值金额: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失效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不再需要,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5)市价持续下跌,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希望的存货;
(6)公司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其成本大于该产品的销
售价格的存货;
(7)因公司所生产的产品过时,或库存产成品存放超过三年的
商品;
(8)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五)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
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
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属于积压、闲置等情况需要处置的,参照公司《积压、闲
置物资管理办法》(00-0002-7803-00)执行处置工作。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判断长期
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二)如果存在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减值
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三)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长
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四)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
回。
第十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
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进行减值测试,测试结果表明投资性房地产
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进行分析计提。
(三)投资性房地产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后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孰高确定。投资性房地产
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如存在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格,
则按照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如
不存在公平交易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或同行业类似资产交
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
(四)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
回。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二)如果存在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
置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三)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的,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
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
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判断在建工程是
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二)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1)在建工程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2)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所带来的经济
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等减值迹象的;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情形的。
(三)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的,将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
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在建工程减
值准备。
(四)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
益的能力。
(二)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
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
预期不会恢复;
(3)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
价值等减值迹象的;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了减值准备情形
的。
(三)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的,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
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
值准备。
(四)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五)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第十四条 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
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
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二)对于已经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不论是否存在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每年都应当通过比较包含
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三)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时,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
果计算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组存在减值,按照资产组
或者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商誉减值损失。
如果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没有发生减值,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
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
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
额,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四)商誉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五条 其他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对于使用权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
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若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
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若本办法未作出规范的项目发生减值的,可根据办法
规定的程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资财管理部财务处(以下简称“财
务处”)应会同资产管理部门逐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减值材料,说明
资产减值具体情况、相关数据等,并提供减值证据。
财务处依据本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检查核实各
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的资产减值信息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总会计师审
核。总会计师将审核通过的书面报告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
度》的相关规定报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形
成议案。议案需按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报批,待批准后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审批权限如下:
(一)年累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在 3000 万元(含)以下的,由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二)年累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超过 3000 万,且未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年累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超过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 10%(含)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资产损失核销的确认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
织认真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
况的各种事实,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具体包括:
(一) 司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依法
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
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 公司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
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 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资产损失
的核销: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
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
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
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
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
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
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
证据。
第二十一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资产损失的核
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
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
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
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
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
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
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
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
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
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
文件;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
况说明以及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二条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和资产损失核销,根据委托贷
款的性质,比照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
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资产损失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
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
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
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
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
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
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
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
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
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
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资产损失核
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其他资产损失的核销证据,参考第十九条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
情况的各种事实,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
第五章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发生资产损失,应按照下
列程序核销:
(一)资产管理部门向财务处提交资产损失报告,说明资产损失
具体情况、损失金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二)财务处对资产损失情况及形成原因进行检查核实,向总会
计师提交书面报告,总会计师审核通过后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
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经过审议的书面报告需按照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报批。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核销资产损失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资产损失的类别、金额;
(2)核销资产损失的原因、依据;
(3)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
(4)核销资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或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核销资产账面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 1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时该事项需提交监事会审议。
(二)核销资产账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三)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资产分次实施核销的,以其累计
数计算核销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 涉及与关联方相关的资产核销应根据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审议与关联方相关的
资产核销事项,关联方董事、关联方股东应回避表决,由非关联方董
事、非关联方股东进行审议。
第六章 核销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依据相关材料和审批意见对核销的资产进
行账务处理,并整理归档,留存损失资产的相关资料及编制台账,以
备税务机关等管理机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资产
管理部门应逐笔登记备案,作为档案保管,做到账销案存,并组织专
人动态监控,一旦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达到追偿的条件,应再次启
动追偿程序,避免资产流失。已核销的损失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
防止形成账外资金。
第三十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
产损失,应由财务处、审计室全程监督此类资产的变卖处理过程。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或公司有关规定,以及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各类资产损失的,由董事
会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审计室、法律事务处、财务处联合调查,分
清责任,并出具资产损失责任处理意见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由总
经理办公会出具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二条 在清理和追索资产权益的过程中,对积极参与追讨、
主动配合并挽回大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员,可从轻或免予处罚;对不积
极参与追讨、不主动配合或制造障碍的,应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
由法律事务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企业会计准则》或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相悖的,应当依照其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