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舆情管理,提高公司舆情应对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
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
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
工作职责包括:
(一)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
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二)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三)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处理方案;
(四)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五)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信息沟通工作;
(六)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舆情工作组成员负责监控及管理舆情信息,及时收集、
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
报舆情工作组。
第九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
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
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保持客观、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
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
沟通信息的一致性。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制定进一步的应对方案,以
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
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
情发展,以积极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舆情工作组
应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
积极引导,努力化解危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的
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工作组。
(二)工作组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成员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对重
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
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
发挥投资者热线电话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畅通,客观传达公司信息,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在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
必要时采取发送《律师函》
、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
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
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
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