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01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环境、社会与公司治
理(以下简称“ESG”)管理运作水平,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保定市东利机
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公司ESG治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
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
职期限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
补新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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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其他成员由证券部、
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成员无须是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当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
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
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公司ESG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ESG治理
工作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
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
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
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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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影响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业务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拓展新型
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公司ESG目标和规划、ESG治理架构及其制度、ESG领域相关政策、
ESG报告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评估、审议公司在ESG管理方面的策略、风险、执行等工作;
(八)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
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九)督促公司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就重要ESG事项的沟通;
(十)监督公司ESG目标达成情况,定期检查公司ESG政策实施和任务落实情况;
(十一)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二)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十三) 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将提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相关需求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产经营项目
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以及ESG事项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
并上报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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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完成ESG事项相关报告的编制工作,
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初步提案。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初步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
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临时会议由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
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证
券部人员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
其他董事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战略与发展委
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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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
不足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以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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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董
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委
员会决议。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指定的
证券部人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以上” “低于”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少于”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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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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