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76 证券简称:汇通集团 公告编号:2025-009
债券代码:113665 债券简称:汇通转债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拟向激励
对象授予 1,5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 46,667.07 万股的 3.21%,其中,首次授予 1,269.50 万股,占本
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4.63%,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72%;
预留授予 230.50 万股,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5.37%,约占本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9%。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1505号”文批准,汇
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汇通集团”,证券代码
“603176”。
公司住所:高碑店市世纪东路69号
所属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主要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建筑。
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桥梁工
程、隧道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工程、建筑智能
化安装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机场及设施
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防水工程、门窗工程、室内外装饰装
修工程、人防工程、环保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古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公路、市政、房屋建筑的工程
设计;工程地质、工程水文的勘察服务;水泥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
二灰碎石、乳化沥青、改性乳化沥青、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
加工与销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械租赁;市政排水管道疏通、维
修;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承包与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
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按冀商外经批字
201327号的有效时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营业收入 2,776,473,586.06 2,661,973,796.13 2,368,160,682.0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
总资产 5,450,401,451.98 5,347,418,171.13 3,639,408,392.57
主要财务指标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3 0.16 0.2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3 0.16 0.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48 7.50 10.8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张忠强先生,
副董事长张磊先生,董事张忠山先生、张中奎先生、张籍文先生、赵
亚尊先生、吴玥明先生,独立董事沈延红女生、支树槐先生、张鹏先
生、余顺坤先生。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为监事会主席及职工代表
监事杨永海先生,监事客利娜女士、赵静女士。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8人,分别是:总经理赵亚尊先生、董
事会秘书吴玥明先生、财务总监肖海涛先生、副总经理岳静芳女士、
黄江先生、杜喜平先生、孙敬奎先生、王治云先生。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激励约
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二)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构建股东、公司与
员工之间的利益共同体,调动核心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稳健
发展。
除拟实施的本激励计划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
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5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
公 告 时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46,667.07 万 股 的 3.21% , 其 中 , 首 次 授 予
司股本总额的2.72%;预留授予230.50万股,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
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予以相应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00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经股东会选举。所有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的
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
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
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所有参与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
划。公司承诺不会将本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采用变相方式纳入
激励对象范围。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
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
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
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权益数量 占授予总量的 占股本总额的
姓名 职务 比例
(万股) 比例
赵亚尊 董事、总经理 78 5.20% 0.17%
吴玥明 董事、董事会秘书 78 5.20% 0.17%
黄江 副总经理 39 2.60% 0.08%
孙敬奎 副总经理 39 2.60% 0.08%
肖海涛 财务总监 39 2.60% 0.08%
岳静芳 副总经理 26 1.73% 0.06%
王治云 副总经理 26 1.73% 0.06%
杜喜平 总工程师 13 0.87% 0.03%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92 人) 931.5 62.10% 2.00%
预留授予 230.5 15.37% 0.49%
合计 1500 100.00% 3.21%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2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按每股 2.2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
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
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予以相应调整。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
布日,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的 50%,为 2.26 元/股;
股的 50%,为 2.25 元/股。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七、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
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年度报告、半年度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
前一日;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
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
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
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
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如在2025年9月30日之前(含2025
年9月30日)完成授予,则其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保持一致;如在2025年9月30日之后完成授予,
其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计划的禁售规定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
间段。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
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公司在IPO及再融资时所承诺的填补被摊薄即期的回报措施
执行不到位;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满足上述第1条第5项外其他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
有激励对象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其获
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5-2027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
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
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26.62 亿元、27.76 亿
元,平均值 27.19 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 0.74 亿元、0.60 亿元,平
首次及预留授予第
均值为 0.67 亿元,以此为基础,公司经营业绩达到下列指标之一:
一个解除限售期
①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9 亿元;
②2025 年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0.70 亿元。
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26.62 亿元、27.76 亿
元,平均值 27.19 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 0.74 亿元、0.60 亿元,平
首次及预留授予第
均值为 0.67 亿元,以此为基础,公司经营业绩达到下列指标之一:
二个解除限售期
①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0 亿元;
②2026 年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0.80 亿元。
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26.62 亿元、27.76 亿
元,平均值 27.19 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 0.74 亿元、0.60 亿元,平
首次及预留授予第
均值为 0.67 亿元,以此为基础,公司经营业绩达到下列指标之一:
三个解除限售期
①2027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1 亿元;
②2027 年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0.90 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归母净利
润”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
影响。
二、三项业绩考核目标。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
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考评等级 A(优秀及称职) B(基本称职) C(不称职)
标准系数 1.0 0.8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额度×标准系数。
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导致当期不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
行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指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能够反映了公司的市场规模和盈利能力。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
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层面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
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
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
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
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
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
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本计划调整的程序
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
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本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
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
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
限售和回购工作。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将聘请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
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
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
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
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
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
况。
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
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方案;
予方案;
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
出具法律意见;
东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
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
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
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
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
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实施情况的公告。
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
宜。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四)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审议通过。
东会审议决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议的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下
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
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息披露等义务。
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
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
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
承担责任。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
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除投票权外的其他如分红权、配股权
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
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
票相同。
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前述个人所得税。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
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
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
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
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
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及因通过出售相关权益而取得
的收益;如公司未能执行IPO及再融资实施时所承诺的关于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锁,直至相关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
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
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
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
价格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
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其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回购调整,回购
价格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
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
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
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
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回购价格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激励计划规
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
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本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
讼解决;如公司未能执行IPO及再融资实施时所承诺的关于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激励对象已获受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锁,直至相关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十三、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
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
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
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执行,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
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
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
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
于1。
(三)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和回
购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的程序
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的规定进行处理。
请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手续,并进行公告。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
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
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
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
有者权益或负债。
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
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269.5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前一日的收盘价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
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2,856.38万元,该总摊销费用将在本
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中
列支。假设2025年3月底首次授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
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总费用(万元) 2025 年(万元) 2026 年(万元) 2027 年(万元) 2028 年(万元)
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
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会计处理。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
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
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计
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
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特此公告。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