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正藏药: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15 1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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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提名管理制度,
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秘书一名,由委员会指派。秘书负责处理委员会日
常事务,负责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研究分析、数据整理、准备会议文件、协助委
员会执行决议等。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提名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临时专项工作小组,工作小组
成员由委员会指定,主要负责做好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各专项
工作的达成情况。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委员会可以要求(聘请)外部顾问就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提供专业
报告;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管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管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管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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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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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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