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正藏药: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15 1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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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西藏奇正藏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秘书一名,由委员会指派。秘书负责处理委员会日
常事务,负责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研究分析、数据整理、准备会议文件、协助委
员会执行决议等。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临时专项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
员由委员会指定,主要负责做好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各专项工
作的达成情况。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提议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监察部提供的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或者召集人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委员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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