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致: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合称“有关
法律”)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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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
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并经见证
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所持股份为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列于会议通知的议案已按
照现场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