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恒申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2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前述担保均是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之间的担保,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2024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美达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达新材料”、
“借款人”)因投资建设“高性能聚酰胺差异化纤维智能制造项目”需要,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0 万元的项目贷款,项目贷
款期限不超过 15 年,美达新材料本次贷款主要用于“高性能聚酰胺差异化纤维
智能制造项目”建设。为保障美达新材料资金需求及业务顺利开展,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为美达新材料此次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厂房和设备)作为抵押。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4-063)。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美达新材料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署了《固定资产银团贷款
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银团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合同项下
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7.5 亿元,借款期限为 10 年,同时美达新材料以项目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厂房和设备)作为抵押。同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签署了《银团贷款最高
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公司为美达新材料该笔借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广东美达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CN64468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元
成立日期:202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郭敏
住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 11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服饰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
化学品);合成纤维制造;合成材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面料印染加工;面料
纺织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美达新材料为公司 100%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单位: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97,047,127.31 192,919,938.18
负债总额 190,000.00 1,482,195.88
净资产 196,857,127.31 191,437,742.30
资产负债率 0.10% 0.77%
项目 2023 年度 2024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0 0
利润总额 -3,142,872.69 -5,419,385.01
净利润 -3,142,872.69 -5,419,385.01
四、本次签署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
行
保证人: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向美达新材料提供的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 17.5 亿元的融资(包括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及基于银团贷款合同项
下各贷款人自行调剂承贷额用于同一项目项下的各类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
项金融业务),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
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贷款
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
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
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
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贷款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为人民币 17.5 亿元(金额
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亿伍仟万元整)。保证责任按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
的最高债权额为准。
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
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
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产生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
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为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及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借款人与贷款
人/银团成员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①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②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
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
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③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担保总余额为 54,307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3.11%。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
讼的担保,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