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9 证券简称:四川路桥 公告编号:2025-010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剩余部分
解除限售暨股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210,480 股,
依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剩余部分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3,552,080 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16 日。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剩余部分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实施情况
(1)201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
意见》。
(2)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吴越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
征集了投票权,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3)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3 日的期间内,在公司本部
办公楼公示栏公示了首次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已达到 10 天。在公示期内,公
司人力资源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未收到针对首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
会对前述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原
控股股东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投集团)出具的《关
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意见的复函》
(川国资函2019268 号),同意铁投集团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意见予以备案。2019 年 12 月 26 日,铁投集团出具《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请示>的批复》
(川铁投2019712 号),
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涉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6)公司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通
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了查询,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在《四川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2019 年 5 月 12 日至
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7)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确定授予数量
的议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首次向符合条件的 9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9,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 年 2 月 7 日,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所涉股票登记办理完毕。
(8)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797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核查意见。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权益
所涉股票登记办理完毕。
(9)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 17 名原激励对象的
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14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表示同意
的独立意见。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事项已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完成注销。
(10)2021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七届
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92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3,702.16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并由公司回购 10 名原激励对象的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5.64 万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事项已
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完成注销。
(11)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993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3,053.42 万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 23 名原激励对象的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共计 92.38 万股(其中 49.38 万股为依据《2019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前述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事项已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完成注销。
(12)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
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964 名激励对象持
有的合计 3,996.804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 15 名原激励对象的
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7.716 万股,并且该次董事会同意对依据《2019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7 人、预留授予的 2 人共计 19 人的当期限制性股票解
禁事宜予以暂缓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前述回购
的限制性股票股已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完成注销。
(13)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剩余部分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
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7 名激
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33.60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 18 名原激励对
象的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38.28 万股(其中 106.68 万股为依据《2019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人员名
单、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了确认,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前述回购的限制性股票股已
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完成注销。
(14)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剩余部分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 7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355.208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其中
名原激励对象的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22.432 万股(其中 1.512 万
股为依据《2019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
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了确认,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七届
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 年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
查意见》。
(2)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第七届
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表
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李光金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3)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至 2022 年 2 月 8 日的期间内,在公司网站及
相关场所公示了首次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已达到 10 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针对首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前述激励对象名单公示
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公司针对《2021 年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通
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了查询,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在《四川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2021 年 3 月 29 日至
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控
股股东蜀道集团出具的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复函
(川国资函202232 号),同意蜀道集团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意
见并予备案。2022 年 3 月 29 日,蜀道集团出具《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蜀道司发2022124 号),同意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6)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涉及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开了第五十七次会议、第七届
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确定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要求的 3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97 万股
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 年 5 月 27 日,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
登记。
(8)2022 年 7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向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要求的 1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874 万股限制性股
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 年 9 月 2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
留权益所涉股票登记办理完毕。
(9)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 23 名原激励对象的已
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2.38 万股(其中 43 万股为依据《2021 年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了确认,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前述回购的限制性股票股已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完成注销。
(10)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
股为依据《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
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了确认,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前述回购
的限制性股票股已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完成注销。
(11)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
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0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2,048.48 万股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 8 名原激励对象的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共计 55.44 万股,并且该次董事会同意对依据《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的 2 人的当期限制性股票解禁事宜予以暂缓审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了确认,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前述回购的
限制性股票股已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完成注销。
(12)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剩余部分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 7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355.208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其中
原激励对象的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22.432 万股(其中 220.92 万股
为依据《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了确认,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 授予激励对 授予后股票
授予类别 授予日期 (元/ 数量 象人数 剩余数量
股) (股) (人) (股)
首次授予 2019 年 12 月 30 日 1.96 94,800,000 942 8,000,000
预留授予 2020 年 11 月 20 日 3.12 7,970,000 80 0
注:据《2019 年激励计划》,公司拟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不超
过 10,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10,000 万股,预留授予不超过
留激励对象合计 797 万股。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 授予激励对
授予后股票剩
授予类别 授予日期 (元/ 数量 象人数
余数量(股)
股) (股) (人)
首次授予 2022 年 5 月 6 日 4.24 29,970,000 308 8,750,000
预留授予 2022 年 7 月 26 日 5.32 8,740,000 110 0
注:据《2021 年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4,375 万股限制
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3,500 万股,预留授予不超过 875 万股;公司实际授
予 308 名首次激励对象合计 2,997 万股,实际授予 110 名预留激励对象 874 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情况
取消解锁股 取消解 因分红送转导
解锁日 股票解锁数 剩余未解锁数
解锁批次 票数量 锁股票 致解锁股票数
期 量(股) 量(股)
(股) 原因 量变化
— — — 2,140,000 100,630,000
首次授予第 2021 年
一个解除限 12 月 30 37,021,600 456,400 63,152,000
售期 日
预留授予第 2022 年
不涉及
一个解除限 12 月 22 3,128,000 0 60,024,000 激励对
售期 日 象出现
首次授予第 2022 年 《2019
二个解除限 12 月 30 27,406,200 493,800 32,124,000 年激励
售期 日 计划》
首次授予第 2024 年 中规定 公司于 2023 年 6
三个解除限 1 月 15 39,968,040 377,160 4,628,400 的应当 月 15 日实施了
售期及预留 日 全部或 2022 年年度权益
授予第二个 2024 年 5 部分回 分派,每股派发
解除限售期 月 8 日
性股票 元并转增 0.4
的情形 股,即 2023 年 6
预留授予第 月 15 日后的股
三个解除限 3,210,480 15,120 0 票数量同比例增
月 16 日
售期 加,表中数据为
转增后的相应数
量。
因分红
股票解锁 取消解锁 送转导
剩余未解锁 取消解锁
解锁批次 解锁日期 数量 股票数量 致解锁
数量(股) 股票原因
(股) (股) 股票数
量变化
— — — 430,000 38,280,000 不涉及
激励对象 公司于 2023 年
— — — 1,316,000 52,276,000
出现 6 月 15 日实施
《2021 年 了 2022 年年度
激励计 权益分派,每股
首次及预 月 12 日 0.4 股,即 2023
全部或部
留授予第 分回购限 年 6 月 15 日后
一个解除 制性股票 的股票数量同比
限售期 2025 年 1 的情形 例增加,表中数
月 16 日 应数量。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解除限售的时间说明
根据《2019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为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比例为 30%。《2019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届满。
说明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40%。《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26 日,其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届满。
(二)关于解锁条件的规定以及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
条件的满足情况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序
解除限售条件 业绩考核目标
号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事项,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9 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期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2022 年公司每股收益为 1.5607
(1)2022 年每股收益高于 0.4143 元, 元,高于 0.4143 元,同行业平均每
(2)以 2018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 业平均业绩;(2)公司 2022 年营业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 8.5%,且不 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35.56%> 8.5%,同
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 行业平均复合增长率 5.79%;(3)公
序
解除限售条件 业绩考核目标
号
(3)2022 年主营业 务利 润率高于 司 2022 年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率 为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绩 《2019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待解除限售人
“基本称职”、“待改进”和“不称 数为 77 人,1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
职”五档;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其仅能在
“优秀”、“称职”,其当年的限制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 80%限制性
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 股票的限售,未解除限售的股票由公
限制性股票 80%可解除限售;若激励 象 2023 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称
对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其当年 职”及以上,符合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的限制性股票 60%可解除限售;若激 要求,其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限制性
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其当 股可全部解除限售。
年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 上述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计为 3,210,480 股。
注 1:根据激励计划,计算相关指标不含因实施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以上
“同行业”指“证监会—CSRC 建筑业”行业分类下的 A 股上市公司。
注 2:根据激励计划,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事宜,新增加的股本可不计入当
年以及未来年度股本增加额的计算。上表中每股收益系考虑因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影响后的每股收益。若不考虑上述事件影
响,2022 年每股收益为 2.6526 元。
注 3:2022 年,公司完成同一控制下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股权、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
司 96.67%股权(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企业合并,上表中 2022 年营业收入复
合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系考虑标的公司 2022 年财务数据,若不考虑标的公司
注 4:公司主营业务利润率中主营业务指工程施工业务。
以及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序
解除限售条件 业绩考核目标
号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
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 条件。
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序
解除限售条件 业绩考核目标
号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
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
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
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
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
行为,并受到处分的。最近 12 个月内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事项,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
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的。
(5)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21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期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1)2022 年 (1)2022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 96.95
较于 2020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 年,公司 2022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的
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2022 年 复合增长率为 81.26%,高于同期同行
序
解除限售条件 业绩考核目标
号
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亿元,且相较 业扣非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长率的平
于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同 均水平为-14.09%;(2)2022 年营业
行业平均水平;(3)2022 年应收账款 收入为 1,351.51 亿元,高于 1,000
周转率不低于 5.7。 亿元;且相较于 2020 年,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48.76%,高
于同期同行业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为 3.46%;(3)2022 年应收账款周转
率为 7.77,高于 5.7。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绩 依据《2021 年激励计划》的预留
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授予部分的 2 名激励对象的 2023 年
“基本称职”、“待改进”和“不称 度考核结果此前尚未确定,公司第八
职”五档;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暂缓审议
“优秀”、“称职”,其当年的限制 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
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 解禁事宜,现前述人员 2023 年度考
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其当年的 核结果已经确定,均达到“称职”及
限制性股票 80%可解除限售;若激励 以上,符合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对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其当年 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限制性股可
的限制性股票 60%可解除限售;若激 全部解除限售。
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其当 上述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年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激励 341,600 股。
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
的孰低值回购,并按照《公司法》的
规定进行处理。
注 1:以上“同行业”指“证监会—CSRC 建筑业”行业分类下的 A 股上市公
司。
注 2:上表中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以及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的计
算不考虑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 2020 年财务数据的重述情况;若考虑重述,则公
司 2022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相较于 2020 年复合增长率为 71.92%;公司 2022 年营业
收入相较于 2020 年复合增长率为 35.22%。
综上所述,《2019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2021 年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剩余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拟解除限售股票后续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一)《2019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相
关情况
《2019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待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为 77 名,其中:1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其仅能在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内解除 80%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未解除限售的股票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剩余
要求,其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共计 3,210,48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4%。《2019 年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本次可解 本次解除
获授的限
除限售的 限售数量
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 占已获授
数量(万
票数量 予限制性
股)
(万股) 股票比例
王文德 财务总监 17 7.14 3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
合计 768 321.048 29.86%
注 1:《2019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与解除限售比例的乘积系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实施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91 元,并转增 0.4 股所致。
(二)《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剩余部分可解除
限售的相关情况
依据《2021 年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的 2 名激励对象的 2023 年度考核结
果此前尚未确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暂缓审议其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的限制性股票解禁事宜,现前述人员 2023 年度考核结果已经确定,均达到“称
职”及以上,符合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可全
部解除限售。因此,《2021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本次可全部解除
限售的共 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41,600 股,约占目前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4%。本次《2021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剩余部分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售
已获授予限制
售条件限制性 数量占已获授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万 予限制性股票
(万股)
股) 比例
董事会秘书、
王雪岭 29 16.24 40%
副总经理
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
合计 61 34.16 40%
注 1:《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与解除限售比例的乘积系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实施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91 元,并转增 0.4 股所致。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证券类别 变更前数量 变更数量 变更后数量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700,087,365 3,552,080 6,703,639,445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012,176,440 -3,552,080 2,008,624,360
合计 8,712,263,805 0 8,712,263,805
五、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认为:
“四川路桥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
《2019 年激励计划》《2021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四川路桥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
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解除限售期内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