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灵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8 19: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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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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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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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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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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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
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扬中市经济
开发区港茂路 666 号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C 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8 日上午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1,548,02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6234%,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
截至 2025 年 1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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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71,210,6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3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不存在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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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 71,472,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9%;
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9%;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5,8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387%;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52%;弃权 8,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61%。
  表决结果:
  同意 71,476,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5%;
反对 5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9%;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9,8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717%;反对 58,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92%;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1%。
  表决结果:
  同意 71,473,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9%;
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7%;弃权 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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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6,5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970%;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57%;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3%。
  表决结果:
  同意 71,475,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0%;
反对 6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0%;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8,0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219%;反对 61,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06%;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75%。
汇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1,471,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5%;
反对 6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5%;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4,1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971%;反对 63,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05%;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2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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