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仁科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6 19: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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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
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利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的登记、锁定及解锁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
制转让条件的,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三章 股份的买卖及转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
必须事先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关联人(包括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关联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执
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在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
种行为前,应当遵循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并在该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时,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人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 增持股份
  第二十五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拥有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
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 2%
的股份;
  (二)拥有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
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第二十六条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
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
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
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五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
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
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
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
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三十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
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
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
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
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
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
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
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
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
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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