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58 证券简称:立昂微 公告编号:2025-003
债券代码:111010 债券简称:立昂转债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联营企业财产份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交易概述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
公司拟收购联营企业财产份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瑞泓微电子”)通过下列方式受让公司联营企业嘉兴康晶半导体产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康晶”)其他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嘉兴康晶财产份额:
资有限公司、嘉兴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浙江产权交易所嘉兴分中心公开挂牌的
公司联营企业嘉兴康晶半导体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康晶”)合计3
詹雨加、王骏、陆凤燕持有的公司联营企业嘉兴康晶16.6533%的财产份额。
具体内容和前期交易进展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3日、2024年12月26日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立昂微关于控股子公司拟收购
联营企业财产份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和《立昂微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联营企业
财产份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14)。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瑞泓微电子均作为嘉兴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
红船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嘉兴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份额挂牌转让的唯一
意向受让方,符合公开约定的成交条件。其中:以标的挂牌转让底价14,649.39万元受让取得
嘉兴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的嘉兴康晶16.6667%的财产份额;以标的挂牌转让底价
产份额;以标的挂牌转让底价为2,947.955万元受让取得嘉兴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
司持有的嘉兴康晶3.3333%的财产份额。
金瑞泓微电子已分别与嘉兴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红船产业基金投资
有限公司、嘉兴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合伙份额交易合同》,足额支付交易
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前述交易均已取得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嘉兴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共
同鉴证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三、合同主要内容
金瑞泓微电子与嘉兴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红船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
司、嘉兴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合伙份额交易合同》均采用产权交易
所提供的交易合同参考文本,除转让标的与转让价款外的其他主要条款基本一致,合同主要内
容具体如下:
(一)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
下简称“标的企业”)的 %合伙份额(以下简称“转让标的”)。标的企业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SJK547。基金管理人为:浙江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影响合伙份额转让或合伙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
强制性措施。
(三)标的企业
标的企业系依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事业
法人/其他组织形式),认缴金额75,000万元,实缴金额75,000万元,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
区凌公塘路3339号(嘉兴科技城)2号楼293室。
(四)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2024年 月 日经嘉兴产权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挂牌,挂牌期间
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五)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被确定为
受让方后,其按照甲方和嘉兴产权的要求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在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
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汇入至其在“浙交汇”平台注册时确定的存管银行账户。
在浙交所向甲乙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嘉兴产权通过“浙交汇”平台
将全部转让价款划入到甲方指定账户。
(六)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均将服务费结清之日(前述三条件均满足)起三个工作日内,浙交所向甲乙双方出具产权交易
凭证。
使标的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在合伙企业内部办理乙方作为受让合伙人的登记,并
促使标的企业及管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合伙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和在基金业协会的
基金信息变更,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合伙份额转让时,甲方对标的企业就本次转
让作出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作出同意的决定、修改合伙协议事项予以配合,甲乙双方
共同促使标的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合伙份额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股
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视为产权交易完成之日。若标的企业的管理人需要对乙方作私募股权基
金合格投资人认定的,乙方应予协助和配合。若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办
理完毕相应的标的企业内部合伙人变更和登记机关的合伙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基金业协会的基
金信息变更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伙)合伙协议》对标的企业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均转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七)违约责任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 一 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
求乙方另行按照本合同总转让价款的 5 %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及标的企
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 30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另行按照本合
同总转让价款的 5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无效或未获批准等情形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
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说明
本次交易后续还需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按照《公司章程》、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