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落实投资管理责
任,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投资效益,控制投资风险,支撑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
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虽然持股比例在 50%以下,
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或者通过协议或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若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众
公司,其投资事项按照证监会、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其公司章
程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包括内部投资项目和对
外投资项目两类:
(一)内部投资项目,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满足生产
经营需要而进行的资本性支出,具体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
基建项目、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物业资产购置等)、无形
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
特许权等)。
(二)对外投资项目,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货币资金、
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出资方式在境内外进行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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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合资合作、收
购兼并等)和金融投资(包括证券、基金、信托、债权投资
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公司依据功能定位和
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公司决策机构核定的企业主要经营
业务;培育主业是指公司因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前瞻
性布局等需要,经公司决策机构核定的企业培育经营业务;
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 公司投资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牵引投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
业政策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布局和主业发展方向,
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制度规范投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确保程序规范、投资合规;
(三)资源匹配投资。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规模、实
际筹融资能力、管理能力等相匹配,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
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效益检验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强化风险收
益对等、效益优先导向,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过程监督,
重视风险防控,提高投资收益。
第六条 公司禁止对以下项目进行投资:
(一)禁止对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的投
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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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与资信不佳、存在严重法律纠纷、资产质量
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开展合作的投资项目;
(三)禁止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投资项目;
(四)禁止通过新设基金、委托贷款等金融方式进行非
主业投资;
(五)禁止单项投资额超过公司上年度期末归属于母公
司净资产 25%(含)的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的投资行为。
第七条 公司日常办公用品、生产物资、零配件、耗材、
零星设备等采购行为均不适用本办法,具体按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执行。零星设备是指价值低于公司固定资产标准且对公
司生产、办公等具有辅助作用的设备。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及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
资项目的审批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
资项目作出决策。
第九条 战略投资部门是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主
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和引导公司投资方向,确保公司围绕自身功
能定位,主业方向和发展规划进行投资;
(二)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制度;
(三)组织年度投资项目预算编制;
(四)负责统筹投资项目策划、立项、分析论证及决策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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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调、督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
(六)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七)公司安排战略投资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为防范公司投资风险,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
与合理性,1000 万元以上(含)内部投资项目和全部对外投
资项目提交决策前,战略投资部门应组织召开投审会对投资
项目进行审核,形成投审会会议纪要。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内部投资项目及全部对外投资项目的投审会还应聘请外部
专家参与,并形成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效益评价、风险管控、相关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三重一大”事
项决策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内部投资项目及全
部对外投资项目在决策前应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投
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投资项目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发展方向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公司的年度投
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纳入计
划的新增投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
件。年度投资计划须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
审议通过。受内外部因素影响,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
按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流程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投资金额 500 万元以上(含)的内部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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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及全部对外投资项目,原则上由战略投资部门主办,相关
部门协办。
第十五条 公司的内部投资项目决策权限如下:
(一)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下的内部投资项目,由分管领
导审批同意后,报总经理决策,总经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再进
行具体授权;
(二)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含)的内部投资项目,由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决策;
(三)投资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含)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四)投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上(含)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决策权限如下: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权限按照《公司章程》及《董
事会授权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项目,按照公司《控股子
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权限范
围内的,由控股子公司自主决策。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如涉及关联交易,其决策权限按照
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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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
会审议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及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及风险评估的内
部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主办部门发起,所需提交的材料包
括:
(一)投资立项的请示;
(二)投资项目立项报告;
(三)其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为保证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同时兼
顾决策效率与合规性,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需委托第三
方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及风险评估的情形外,其他 500 万元
以上(含)的内部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
决策审批程序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投资项目的请示;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其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发起、
通过立项、尽职调查及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审
批,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降低投资风险。
(一)项目发起:主办部门应当搜集对外投资项目的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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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信息,进行初步调研考察及可行性分析,编写《项目立项
报告》;
(二)通过立项:《项目立项报告》先报党委会前置研
究,再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尽职调查及可行性研究:确认通过立项的项目,
由项目主办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
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工作,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券商、律
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评估机构等机构(视项目而定),
并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拟订投资方案,拟订投资协议等有关法
律文件;
(四)投资决策:将尽职调查结果(尽调报告、法律意
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
案、投资协议等项目材料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再由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投资项目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应提请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500 万元以上的内部投资项目及全部对外
投资项目应开展可行性研究。投资项目主办部门应自行或聘
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机构从
项目背景、市场分析、技术可行性、投融资方案、经济效益、
风险分析与防控措施等方面进行研究论证,形成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总投资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含)的重大投
资项目或其他重大、复杂的项目,原则上需委托符合条件的
第三方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及风险评估。
涉及股权合作的投资项目还应当通过投资协议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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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约定各方
股东权利义务,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第二十三条 涉及土地评估的项目,评估机构应同时具
备资产评估资质和土地估价资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涉及土
地的项目,资产评估机构如无土地估价资质,应当在具备土
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进行估价的基础上出具整体
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与项目投资主体签订合同的有关市场主
体,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尽职调查、法律咨询、
财务咨询、资产评估、风险评估、审计、设计、监理、工程
建设、设备采购安装、服务、项目后评价等单位,不得与项
目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第四章 投资项目事中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经审批通过后,由项目对应部门
负责具体实施。公司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对项目
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控。
公司应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涉及的市场交易、招标采购、
工程建设、安全环保、运营管理等各环节进行梳理,加强过
程管控。
投资项目应开展过程跟踪评价。对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进行阶段性检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开展阶段性评价,
及时协调处置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影响
投资目的实现,应按原决策路径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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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必要时及时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一)国家政策调整,境内外市场形势或投资环境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动
乱等不稳定因素;
(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危及人身或财
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投资方案发生重大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变
更、交易标的变更、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超过或低于决策
面积的 10%及以上、实施地点变更、合作方重要承诺变更;
(四)项目投资额超过决策确定额度 10%及以上;
(五)项目实施滞后 2 年及以上;
(六)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严重损害投资人利益;
(七)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严重的质量、安全生产及环
境事故;
(八)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影
响外交事件;
(九)其他重大不利情况。
出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重大情况,由投资项目主办部门
或实施部门提起申请,经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逐级批
准。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的实施部门应定期将项目实施情
况报送战略投资部门,并指派专人负责,对信息真实性和完
整性负责。战略投资部门每年对上年度投资信息进行汇总分
析;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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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若投资项目需要验收,由公司组成项目验
收小组进行验收。项目需移交管理时,验收合格后移交至使
用部门,由公司各部门依职责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投资项目事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应及时开展后评价。对已完成投
资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含试运营)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投资
项目(股权投资项目完成投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应开展后
评价工作,形成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将
投资项目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决策确定的
目标及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500 万元以上的内部投资项目及全部对外投
资项目后评价原则上由战略投资部门主办,相关部门协办。
根据项目实际,可自行或聘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
资质、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机构(但不得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编制、评估、审计、法律咨询、财务咨询、设计、监
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后
评价)编写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及有关材料,500 万元以上
的内部投资和全部对外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需提交公司党
委前置研究后,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年 1 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投资完
成情况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及投资效果分析;
(二)主业、培育主业及非主业板块投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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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和董事会审核的投资项
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等)完成情况;
(四)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中的参股企业,战略投资部
门应以半年为周期,定期收集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确保及时
掌握其经营动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派出产权代表进入被投资单位董
事会、监事会或经营班子,负责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属于公司全资及控股的,应派出人员出任董事长
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岗位;
(二)属于公司参股的,根据参股比例应委派人员出任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运营决策或经营管理,
确保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三)产权代表应切实履行职责,在投资项目的经营管
理活动中维护公司的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
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方法应符
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按照决策权
限,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公司可以收回
对外投资或处置已投资项目: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
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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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
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四)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
的;
(五)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
营;
(六)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七)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
或发生时;
(八)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在处置投资项目之前,必须对拟处置投资
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
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投资项目的机构进
行审批。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办部门或单位应做好投资档案的
归档、保管等工作,对投资项目的整套档案资料进行建档(包
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论证、决策审批、实施与过程管理、
竣工验收、后评价等资料),保证档案妥善、有序存放、方
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六章 投资项目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合规管理体系标准,
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做好项目实施
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
第三十九条 投资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应明确专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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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合规控制工作,及时将投资项目风险
管理台账上报公司战略投资部门。
第四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资项
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等情况进行审计。如出
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
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权。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办法的执行情况、
投资计划的合法性、投资项目核算情况、投资资金使用情况、
投资处置情况。
第七章 投资项目奖惩
第四十二条 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实施部门或
单位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战略投资部门报告项目进度、资金
使用、经济效益等情况。
对积极投资带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项目达到可行性研
究及决策确定目标的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可按照公司相关
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履
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项目实施管理职责,造成资产损失及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瞒
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予以
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项目容错机制,综合考量
项目实施单位的投资管理能力,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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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经营投资中的偏差和失误,对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
标,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
法律、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
私利的,或符合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情形的,可按规
定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战略投资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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