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4)第 280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严苑榕律
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
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12 月 16 日召开
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
公司董事会
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3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
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 年 1 月 3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3 日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68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5579%。
代表股份 3,670,3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374%。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6 人,代表股份 3,670,31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4374%。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
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提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上述议案中,就上述提案一、提案六,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情况均进行了单独计票;提案二至提案五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以上提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
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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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