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 关于亚药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3 17: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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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5-002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亚药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含息、税)卖出持有的“亚药转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个
交易日,“亚药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
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
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1-
于终止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浙江亚太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
  ”)的约定,
       “亚药转债” 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亚药转
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一)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终止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终止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
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募
集说明书》的约定,“亚药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附加回售条款
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
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
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届时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
申报并实施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2-
   (三)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 为当期应计利息;
   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
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2.0%(“亚药转债”第六年计息期年度,即 2024 年 4
月 2 日至 2025 年 4 月 1 的票面利率);
   t=276 天(2024 年 4 月 2 日至 2025 年 1 月 3 日,算头不算尾)
                                               。
   计算可得:IA =100×2.0%×276/365≈1.512 元/张(含税)
                                         。
   由上可得“亚药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1.512 元/张(含息、
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亚药转债”的
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
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
际可得 101.210 元/张;对于持有“亚药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1.512 元/张;对
于持有“亚药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不代
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1.512 元/张。
   (四)回售权利
   “亚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亚药转
债”。“亚药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
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经股东
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
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
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
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
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亚药转债”回售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5 年 1 月 3 日至 2025 年 1 月 9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
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
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债券持有人在回
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投
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
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售“亚药转债”
                      ,公司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
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公司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1 月 14 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5 年 1 月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4-
  “亚药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
日内,若“亚药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转让、转托管、转股、回售
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照交易或转让、回售、转股、转托管的
顺序处理。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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