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投发展: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31 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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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及可操
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及《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
要,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长期发展规划、市场环
境、公司盈利能力、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成本和环境的前提下,建立对股
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计划与机制,平衡股东长期利益和短期回报,为股东
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下制定,
充分考虑和听取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投资者合
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若满足了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且有足够的货币资金,将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五,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年分之三十。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百分之三十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同时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现金分红方案。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
之一:如经济环境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
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
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化事项时,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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