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31 19: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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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4-128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4.35%)的股东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拜耳克咨询”)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三
个月内(即从 2025 年 1 月 23 日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止)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6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98%、
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0.98%。
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2.08%)的股东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江阁”)和持有本公司股份 5,508,076 股(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2.08%,占本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2.08%)
的股东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宏德”)计划
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即从 2025 年 1 月 23 日至
总股本的 0.98%。宁波江阁和宁波宏德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
首席技术官姚力军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016,175 股(占公司
目前总股本比例 4.15%,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4.17%)。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
分别收到公司股东拜耳克咨询、宁波江阁、宁波宏德出具的《关于减持江丰电子
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同时还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首席技
术官姚力军先生出具的《关于自愿不减持江丰电子股份的承诺函》。
  宁波江阁和宁波宏德系姚力军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是
姚力军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宁波江阁和宁波宏德本次拟减持的公司股份不涉及姚
力军先生持有的份额,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是通过宁波江阁和宁波宏德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部分员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力军先生除外)的正常减持行
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本次减持也不会导致宁波江阁和宁波宏德内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占公司扣除回购
                  持有公司股份总       专用账户股份后   占公司目前总股
      股东名称
                    数(股)         总股本比例    本比例(%)
                                  (%)
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1,487,303     4.35      4.33
 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
             注1
    (有限合伙)
 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
             注2
    (有限合伙)
  注 1:宁波江阁中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技术官姚力军先生通过直接与间接的方式持有
伙份额;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于泳群女士通过直接与间接的方式持有 2.3546%合伙份额。
  注 2:宁波宏德中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技术官姚力军先生通过直接与间接的方式持有
额;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边逸军先生通过直接与间接的方式持有 4.7064%合伙份额;公司副总
经理王青松先生通过直接与间接的方式持有 7.0599%合伙份额;公司副总经理白清女士通过
直接与间接的方式持有 3.5300%合伙份额。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
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入职,本次减持主要是为了满足员工回报家庭、
归还借款的需求,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造
价值。
  (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拟减持股份数量、比例及方式:
                              占公司扣除回购
         拟减持股        占该企业总              占公司目前
                              专用账户股份后
 股东名称    份数量          持股比例              总股本的比   减持方式
                               总股本的比例
         (股)           (%)               例(%)
                                (%)
拜耳克咨询    2,600,000    22.63     0.98     0.98
                                                集中竞价或大
 宁波江阁    1,300,000    23.60     0.49     0.49
                                                宗交易方式
 宁波宏德    1,300,000    23.60     0.49     0.49
  (四)减持期间: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即
从 2025 年 1 月 23 日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
持的时间除外)进行。
  (五)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一)公司股东拜耳克咨询、宁波江阁、宁波宏德以及在宁波江阁、宁波宏
德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减持合伙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
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机构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机构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
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
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3)本机构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100%,且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
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
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
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机构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机构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
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
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
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
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
     (二)宁波宏德中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合伙人王青松先生、白清女士关
于转让限制所作的承诺如下: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王青松先生、白清女士担任公司副总
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王青松先生、白清女士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履行了
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不存在锁定期延长的情形。本次拟减持
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况,且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公司股东拜耳克咨询、宁波江阁、宁波宏德以及在宁波江阁、宁波宏德中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减持合伙人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本次拟减持股东将严格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依据计划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
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三)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
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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