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高桥: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30 18: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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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Jin Mao Partn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楼                 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外高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鑫益(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外高桥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管公司”)及鑫益(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
益香港”或“增持人”)的委托,委派游广律师、张博文律师(以下简称“经办
律师”、“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外资管公司一致行动人鑫益
香港增持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集团”或“公司”)
股份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了核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系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引述,本所及经办律师就该等引述履行法律法规
规定的注意义务,不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亦
不表明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得到了相关方的如下保证:其已
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
描材料、证明、说明、承诺或确认函,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或扫描
件与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四、本所及经办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已经
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人或其
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在对相关法律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
的注意义务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开披露。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部分    正 文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对
本次增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及一致行动人关系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鑫益香港。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益香港的基本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    鑫益(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YUM YEE (HK) INVESTMENT LIMITED
 商业登记号码   59492802
  公司现状    仍注册
  公司类别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性质    商务咨询、投资
          已发行:USD8,000,100
   股本
          已   缴:USD8,000,100
   地址     中国香港湾仔湾仔道 185 号康乐商业大厦 8 楼 802 室
  成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7 日
  股东信息    上海外高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00%
  (二)外资管公司的主体资格
  根据外资管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外资管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外高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13222599XM
 法定代表人     俞勇
  注册资本     130,050.7648 万元人民币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台中南路 138 号东楼 225 室
  营业期限     1992 年 12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业投资,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国内贸易(除
  经营范围     专项规定),区内贸易,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贸
           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增持人与外资管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鑫益香港的唯一股东为外资管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外资管公
司和鑫益香港分别持有外高桥集团的 A 股和 B 股股份,根据《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本次增持中,外资管公司与鑫益香港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同时,根据公司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浦东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创投”)与公司控股股东外资管公司及鑫益香港构成一
致行动人关系。
  (四)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
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
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增持前,鑫益香港直接持有公司 6,923,640
股 B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61%,鑫益香港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披露的《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本次增持计划的主
要内容如下:
价值的认可,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 B 股股份。
 鉴于 2023 年 12 月修订的《公司法》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实施,《收购管理办法》引用的当时有效的《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已修订为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超过 1,000 万股(含本数)(含本次增持数量)。若发生股份发行等事项时,
增持数量不做调整。
为保障增持计划顺利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 12 个月,以鑫益香港增
持股份首日为起始日(2023 年 12 月 28 日)。
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外资管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增持计划
期间内,外资管公司一致行动人鑫益香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B 股股份 7,070,096 股,增持金额为 510.05 万美元,增持数
量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0.62%,本次增持按计划完成。
  截至本次增持计划完成之日,鑫益香港持有公司股份 13,993,736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23%,鑫益香港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36,645,452 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6.07%。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在一个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
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投资者可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鑫益香港
直接持有公司 6,923,640 股 B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61%;外资管公司持
有公司 545,359,660 股 A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8.03%;浦东创投持有公司
计持有公司 609,050,756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3.64%,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 50%。本次增持后,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约占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比例为 56.07%,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
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公告文件并经本所核查,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披露了《上海
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
划的公告》(编号:临 2023-074);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披露了《上海外高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1%的提示性
公告》(编号:临 2024-044);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上海外高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2%的提示性公告》
(编号:临 2024-055)。
  公司目前起草的《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
持公司 B 股股份完成的公告》,将与本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予以公告。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按照《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
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
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
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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