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
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
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
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
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
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董秘办,主要负责对公众媒体信
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并按要求及时上
报监管部门。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
相关工作,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七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八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分子公司
以及董秘办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舆情工作领导小组
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领导小组会
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
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
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
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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