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阿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7 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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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迪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迪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
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第七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
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董监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
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
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
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由
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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