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7 20: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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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致: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能源集团长
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
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
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
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且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关于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
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且上述
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披露。召集人在发出上述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
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星
期五)下午 2:5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3: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90 人,代表
股份 2,154,287,69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864%。其
中: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
股份 2,116,488,751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0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89
人,代表股份 78,957,77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1,158,825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24%。
  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
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的
                                《股东名册》
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85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51,082,2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12%;反对 3,005,3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5%;弃权 20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752,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403%;反对 3,005,31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62%;弃权 200,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4%。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51,084,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13%;反对 3,017,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1%;弃权 18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754,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436%;反对 3,017,71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19%;弃权 185,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4%。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了通过。议案的表
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
用签字盖章页)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熊茂垠
                     经办律师:王萍 宋晨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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