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得伟君尚字第 24879 号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 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
合法律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14:00 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四路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27】人,代表股份【547,676,0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238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505,130,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463】%。
通 过 网 络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 923 】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42,545,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9】%。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2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578,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23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
份【11,03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5】%。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9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2,545,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9】%。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
逐项予以投票表决。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表:
同意票数
是否
提案 提案名称 表决票数 于投票总
通过
股数比例
同意 49,220,192 股;
反对 4,232,930 股; 91.8658% 是
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弃权 125,200 股
同意 49,074,092 股;
弃权 159,800 股
同意 49,235,792 股;
弃权 180,300 股
同意 49,230,392 股;
弃权 167,400 股
同意 48,981,302 股;
弃权 160,090 股
同意 49,222,602 股;
弃权 185,290 股
同意 49,231,192 股;
弃权 181,900 股
同意 49,251,292 股;
弃权 159,100 股
同意 49,236,192 股;
弃权 181,000 股
同意 49,356,002 股;
弃权 229,290 股
同意 49,226,802 股;
弃权 202,990 股
同意 49,156,302 股;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弃权 160,190 股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 同意 49,224,402 股;
分析报告的议案 弃权 161,290 股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 同意 49,227,802 股;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弃权 178,590 股
同意 543,908,940 股;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议案
弃权 200,690 股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
同意 49,232,502 股;
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弃权 159,990 股
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中国信息通信科 同意 49,286,802 股;
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弃权 200,090 股
同意 544,168,140 股;
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弃权 169,890 股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 同意 49,226,202 股;
易事项的议案 弃权 162,690 股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同意 49,217,902 股;
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弃权 166,590 股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次 同意 49,275,652 股;
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弃权 162,790 股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