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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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德恒 11G20240040-02 号
致: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或“公司”)委托,指派王思琪律师、史珂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华钰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华钰矿业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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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钰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华钰矿业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过了《关于召开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定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平台上刊登了《西
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网络投票
时间、会议召集人、召开及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 14:30 在西藏华钰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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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86 人,代
表股份 228,643,9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7.8846%。
表股份 127,045,5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5.4940%;
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480 人,代表股份 101,598,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证明。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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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
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情况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0,833,447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21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8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837%。
表决结果:同意:130,588,408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1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94,8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360%。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半数以上表
决同意,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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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