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 孚能科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6 13: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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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0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
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7 月 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
托,独立董事彭晓洁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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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1 年 7 月 4 日至 2021 年 7 月 13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
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1 年 7 月 2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
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
  (六)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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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
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
  (八)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第一次归属的股份登记工作。2022 年 12 月 19 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的 7,006,676 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九)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第二次归属的股份登记工作。2023 年 6 月 16 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的 591,688 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十)2023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十一)2024 年 1 月 25 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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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2024 年 1 月 31 日,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 3,820,836 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的 15,000 股限制性股票,合计 3,835,836 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十二)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
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
     )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
次激励计划”
规定,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共 64 名激励对象离职,上述
人员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
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3,614,791 股;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激
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 70,000 股。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44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个
人绩效考核评级为“S”或“A”,本期个人层面归属系数为 100%;有 120 名激
励对象 2023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系数为 80%;有 4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C”,本期个人层面归属系数为 50%;
有 72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F”,绩效考核未达标。应当作废
上述激励对象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4,031,028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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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
为“F”,绩效考核未达标。应当作废上述激励对象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可归属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805,819 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离职人员
中不涉及公司董事,其中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王慧女士离职,其负责的工作由
新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段晓军先生负责;核心技术人员熊得军先生离职,其
负责的工作由核心技术人员李慧女士及其他团队成员负责,因此不影响公司管理
团队及技术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
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归属的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及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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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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