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行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董事会高效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厦门嘉戎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以诚实信用、依法办事的原则对股东大会负责,确保公司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赋予的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董事会日常工作。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
益。
第十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及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 审议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
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
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十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就定期会议的提案充
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并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发生紧急情况,总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
(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士或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一)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二) 董事长;
(三)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四)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五) 监事会;
(六) 总经理;
(七)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二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或专人送达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非直接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但应发出合理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
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证券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
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
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或授权不明确的委
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有关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
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
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
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
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
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四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五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交易对方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关联关系,是指董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同前款);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
受到影响。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八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会议对该议题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九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作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
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
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
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
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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