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5 05: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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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
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
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
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
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
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
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
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
过程,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
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公司董事会授
权战略与 ESG 委员会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当重
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
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
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
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当密
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
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
司质量。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
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值管理部门”)是市值管理
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他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
配合,市值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市值管理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第六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
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
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充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
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
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
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
告、官方声明、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回应。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
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
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
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
匹配。董事会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
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
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结合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
推动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
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
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
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
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
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
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五条 市值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接近或
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战略与 ESG 委
员会报告。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
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六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
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
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
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措
施;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
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
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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