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 《公司章程》(2024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4-12-25 01: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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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程
      (2024 年 12 月)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Huasu Holdings Co.,Ltd.
                                           公司章程
                   目     录
                                           公司章程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
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607788J。
  第三条 公司于1990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地区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1,540,000股。于1993年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asu Holding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223号,邮编:637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73,128,052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组织工作人员,
为党组织工作提供人员、场地、经费等基础保障。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
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不低于职工总数1%的比例配备。党
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落实,从公司管理费
中列支。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
定执行。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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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开拓进取精神,用规范化运作保证在市场
竞争中成功,实施科学管理方法和理念使公司得以持续稳定的发展,并获得良好
的经济效益让股东满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
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和存
储支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合同能源管理;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碳减排、碳转化、碳
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环境保护监测;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
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技术研发;温室气体排放
控制装备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
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机械
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
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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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南充羽绒制品厂,认购时间为1993年5月,认购股份
数为32,612,000股,占认购时股份总额的39.99%,以净资产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73,128,052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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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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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
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卖出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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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查阅目的等情况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进行。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时,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
需要保密的文件,须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查阅、复制。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承担泄露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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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发生公司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其所
持有的股份。凡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份偿还侵占资
产。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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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的事项;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年度股东会会议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发行
价格等相关事项应受限于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项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日失效。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条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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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
会在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公司章程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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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的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章程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公司章程
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公司章程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应当予以配合。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回避和表决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二)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交
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三)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公司章程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则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由上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出;也可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推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它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或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均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章程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一节 党组织及其产生和组成
  第九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设立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织和纪委,设党组织委员若干名,其中书记1名。党
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设党组织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
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
命产生。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置党组织工作部门和党组织纪检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
会、团委等群团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专兼职的方式配备工作人员。
                                 公司章程
  第九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
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第二节 党组织职责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总支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
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
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
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
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
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
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
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
司改革发展工作;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
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
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
定。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
题;
                                 公司章程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
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织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条 公司建立组织议事决策机制,公司党组织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组
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会议应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
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决
议,健全并严格执行党组织议事规则,不得以召开党政联席会等形式代替,所议
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召开党组织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
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组织成员,要在
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组织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
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
表达党组织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
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省委、省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
机构明确要求,不符合企业现状和发展定位,或事前未作出严密科学的可行性论
证,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要提出撤销或缓
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组织报告,通过党组织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
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公司章程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决
议解除其职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选聘程序:董事会成员中,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股东推荐,董事会
提名,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
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章程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公司章程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〇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
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
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的工作制度由
董事会另行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公司章程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意见,涉及企
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董
事会根据党组织研究讨论意见作出决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提名委员会、
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党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公司章程
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新设子公司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
限为: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按交易事项类型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提交董事会审议外,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除提
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除提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提
                                   公司章程
交股东会审议;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除提交董
事会审议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或提供劳务、工
程承包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
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股东会权限以外的其他担保
事项。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三)董事会决策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提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述事项超过董事会权限标准的或按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未达到董事会权限标准的,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研究决定。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以上事项的审批权限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遵守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章程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提名或推荐总经理、董事会顾问及专业顾问、董事会秘书人选,供董
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邮件、
公告、电话或传真发送;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两日。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
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
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向董事说明原因。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
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章程
 公司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总法律顾问和经董事会认定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一百〇四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或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公司章程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的主要
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递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
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
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
董事会印章;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
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
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
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章程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公司章程
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含)。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公司章程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但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对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并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适当
降低前述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
进行现金分红。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
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章程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
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投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及以上的事项。
  如公司当年度盈利并达到现金分红条件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对于采取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的预案
中说明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原因。
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政策执行。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
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
详细说明规划安排或进行调整的理由,并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董事会应就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过半
数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章程
  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
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
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年度盈利但该年度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因特殊情况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
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
百分之三十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在召开股
东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
  (四)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当年的利润
分配方案,利润分配以母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准。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
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
定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得与本章
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进行审议通过。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违反《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章程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四节 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法律
事务工作,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岗位设置、岗位职责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时,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或传真或专人递送方
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或传真或专人递送方
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一份或者多份报纸和
一个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
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
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公司章程
日内在至少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至少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公司章程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至少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公司章程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公司章程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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