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1 公司简称:海象新材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并注销股票期权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一、释义
海象新材、本公司、公
指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象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
票期权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
指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计划、本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股票期权、期权 指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在公司(含子公司)任
激励对象 指
职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段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指 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
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海象新材提供,本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
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
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终止事项对海象新材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海象新材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
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
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
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
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
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
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
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海象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
激励计划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调整相关事项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注销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拟终止实施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及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鉴于自本激励计划实施以来,海象新材面临的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环
境以及行业经营环境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公司受到美国海关溯源的影响,导
致经营业绩与预期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
达标,2022 年作为业绩考核基期尚未受到相关影响,以 2022 年为基期的第二个和第
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达成难度依然很大;此外,公司股价经历了大
幅波动,目前公司股票价格低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形成了“倒挂”现象。若继续执
行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也不利于激发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工
作热情和创造力。为了更好地落实员工激励机制,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审慎研究后,公司拟终止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同时,与本次激励计划配套的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
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后,涉及的 5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本次终止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管
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终止本次激
励计划进行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实施及股票期权的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
生重大影响,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为准。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承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决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
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后续公司将结合发展需要、监
管政策、市场环境及各方意愿,择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董事会将及时办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二)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终止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外,还需按照《公司法》《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办理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权的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孙伏林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
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孙伏林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