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图控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0 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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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本人普通证
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应遵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根据章程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事实发生之日以及相关买卖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或
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买卖股份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
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等减
持股份的,根据不同执行或者处置方式分别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发布增持计划的,在相
关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
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
起的 2 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其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至少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
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
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
持情形的说明。每次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
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公司应同步披露前述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当日,前述人员应书面告知董事会
秘书,委托公司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
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当日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委托公司在 2 个交易日
内披露相关公告,不适用于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披露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及
时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委托公司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将增
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
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还应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公告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增持主体及其持股情况、增持目的、拟增持股份数量或金额、拟增持股份
的方式、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拟增持股份的实施期限、公告前 6
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公告前 12 个月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如有)、
拟增持股份的锁定安排(如有)。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
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
式、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原因及后续安排(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
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
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
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包括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
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
的原因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
满的,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
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
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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