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的
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
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应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及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形成,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及较好的
投资回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投资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
究,向公司总裁或董事会提交公司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和对外投资建议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审议通
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达到需经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投资方案,董事会在审
议通过后,将投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等。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
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
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中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有权决定单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总额 10%以下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总裁有权决定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对外投资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
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
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
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还需满足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规
定。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告公司,
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公司总裁办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及行业特点,在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
论证的基础上选择投资项目;
(二)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编制项目建
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如项目经论证可行,公司总裁办应将项目的有关资料提交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审议;
(四)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签订项目合同及相关文件;
(五)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总裁办指定投资相关部
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
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
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保管
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
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 投资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投资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负责对
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
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
决策。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
长,并派出相应的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
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建议,董事长或总裁决定,免职或提议变更亦遵从本条规定。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
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必须加强对外投资行为的全面管理,各投资企业的重大资
产处置、负债规模、担保等行为应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投资资产安全与合理收益。
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各投资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
并出具相应的审计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认为必
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因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而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自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制度等有关规定,必须保证公司回收和转让资产不流
失。
第三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七章 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涉及信息披露的,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证券部做好对外
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足”、“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