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145
债券代码:111016 债券简称:神通转债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数量:393.30万份
? 行权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行权安排:本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激励对象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
(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根据行权手续办理情况,实际可
行权期限为2024年12月25日-2025年11月30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
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2023年股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
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3年12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
的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预留
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分公司分别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工
作,其中登记股票期权合计223万份,激励对象12名,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0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2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1日、10月12日披露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第
一个解除限售/行权期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
(二)历次授予情况
行权价格 授予人数 授予后权益
授予类别 权益类别 授予日期 授予数量
(经调整后) (人) 剩余数量
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 2023 年 12 月 1 日 10.36 元/份 1,409 万份 169 391 万份
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 2024 年 8 月 27 日 10.36 元/份 223 万份 12 168 万份
注:1、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
除公司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同时扣除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后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0.40元/份调整为10.36元
/份;
(三)行权价格及行权人数的调整情况
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鉴于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0.40元/份调整为10.36元/份。
同时,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15人因个人原因
离职,董事会决定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98.00万
份。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实际行权人
数为154人,行权数量为393.30万份。
(四)本次激励计划历次行权情况
本次行权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二、股票期权条件成就说明
(一)董事会就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154名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93.30万份。同意公司按照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54名激励对象办理自主行权相关事宜。
(二)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行权条件的说明
权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
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激励对象获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行权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符合行权条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
前述情形,满足本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项行权条件。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聘请的
本次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 会计师事务所对
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2023 年年 度报告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第一个考核期间需满足 出具的审计报告
下列条件之一: (信会师报字
号) :2023 年度公
注:1、“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司营业收入为
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 元。因此公司层面
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并且在本次股权激励 的业绩考核目标
有效期内实施可转债等事项的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不计入业绩考核指标的核 达成,符合行权条
算。 件。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
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行权的
股份数量。
首次授予股票期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 个档次,
权的 169 名激励对
考核评级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
象中 154 名激励对
的解除限售/行权比例: 象个人考核结果
为“优秀”,个人层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面行权比例为
解除限售/行权比例 100% 100% 80% 0 100%。15 名激励对
象已离职,已获授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个
的股票期权均不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行权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公
得行权。
司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因考核原
因不能解除限售/行权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综上所述,本次拟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为 393.30 万份,因个人离职原
因导致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合计 98.00 万份,不得行权,予以
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为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
分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154 名激励对象行权合计
《证券法》、
《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2 月 1 日
(二)可行权数量:393.30 万份
(三)可行权人数:154 名
(四)行权价格:10.36 元/份
(五)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已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
办券商。
(七)行权安排:本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激励对象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
日(T 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根据行权手续办理情况,实
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2025 年 11 月 30 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
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八)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具体情况
已获授股票期
本次可行权数 可行权数量占已获授的 占授予时总股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
量(万份) 股票期权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份)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员工(共154人)
合计 1,311.00 393.30 30% 0.93%
注: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 169 名,其中 15 名
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合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 154 名激励对象获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
期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可以全部行权。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名单。
五、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授予日,公司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
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
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
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股票行权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
务所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神通科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行权和本次
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
求、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及其他条件已经具备,待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限售期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届满后,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将全部成就,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均已成就,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注销的相关手续;
(五)神通科技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
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