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组织券商”)受合肥晶
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合集成”“上市公司”)股东力晶创新
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力晶创投”)委托,组织实施本
次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
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经核查,中金公司就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
(以下简称“《询
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要求,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
公正,是否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的规定作出如下报告说明。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述
(一)本次询价转让转让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转让方所持首发前股份的数量、占总股本比例情
况如下:
序号 拟参与转让股东的名称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收盘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二)本次询价转让数量
本次拟询价转让股数上限为 30,092,027 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情
况如下:
参与转让的股 转让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占截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
转让股份来源
东名称 (股) 比例 收盘所持股份比例
力晶创投 30,092,027 1.50% 7.29% 首发前股份
(三)转让方式
转让方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晶合集成首发前股东,根据《询
价转让和配售指引》有关规定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转让股份。
(四)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确定原则
转让方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
让的价格下限。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不低于中金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股东以向
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前股份
之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13 日,含
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晶合集成股票交易均价的 70%,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
引》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
(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
组织券商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本次配售采取“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量
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询价转让价格和认购对象。如
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等于或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30,092,027
股),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
次序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按认购数量由大到小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按
照《申购报价单》发送至本次询价转让指定邮箱或专人送达时间(若既邮件又派
专人送达了《申购报价单》,以中金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第一次收到的有效《申购
报价单》为准)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等于或者超过 30,092,027 股,当全部有效
申购的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 30,092,027 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价格
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依据此价格按簿记排序顺序向各认购对象依次顺序配售,
高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的有效认购量将全部获得配售,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相同
的有效认购量则按申购数量由大到小、申购时间由早到晚的原则进行排序并依次
配售,直至累计配售股份数量达到 30,092,027 股。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总股数少于 30,092,027 股,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
报价将被确认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 30,092,027 股,组织券商根据有效认
购报价高低,依次询问询价对象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
加认购,相应追加转让数量;若上述询问后认购仍不足的,组织券商将向其他特
定机构投资者询问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
追加转让数量。
若最终追加后认购仍不足,组织券商将根据实际认购情况确定最终受让方与
最终转让数量。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最终转让的数量不超过
组织券商根据以上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形成最终配售结果,以上程序和规则
如有未尽事宜,由组织券商协商解决。
二、本次询价转让的过程
(一)邀请文件的发送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 158 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
基金管理公司 56 家、证券公司 29 家、保险公司 8 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8 家、
私募基金管理人 56 家、期货公司 1 家。
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
方式、询价转让价格下限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二)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 2024 年 12 月 16 日 7:15-9:15,
组织券商以邮件方式收到的《认购报价表》均为有效报价。经转让方与组织券商
协商,一致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截至 2024 年 12 月 16 日 17:00 追加认购结
束。首轮及追加认购期间,组织券商收到合计 22 家机构发来的《认购报价表》,
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已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转让价格、获配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询价转
让价格、询价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具体规则与“一、(五)本次询价
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一致,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 19.88 元/股,转让股份数
量为 30,092,027 股,认购本金为 598,229,496.76 元。
本次受让方最终确定为 22 家投资机构投资者。本次询价转让的获配结果如
下:
受让股数 占总股本 限售期
序号 受让方名称 投资者类型
(股) 比例 (月)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广东尚伟投资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
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安徽明泽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武汉厚德天成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汇升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上海宝弘景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Morgan Stanley & Co. 合格境外机构投
International plc 资者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睿久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
受让股数 占总股本 限售期
序号 受让方名称 投资者类型
(股) 比例 (月)
上海金锝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丰润恒道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至简(绍兴柯桥)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珠海聚亿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合计 - 30,092,027 1.50% -
注:因四舍五入,实际受让数量“占总股本比例”可能存在尾差。
(四)缴款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中金公司向本次获配的 22 家机构投资者发出了《股东
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前
股份之缴款通知书》
(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配售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
的要求向组织券商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中金公司按照
规定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划转扣除相关财务顾问费、印花税、过户费和经手
费后的股份转让资金净额。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合法、合规,转让结果公平、公正,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询价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划书》(以下简称“《询价转让计划书》”)。组织券商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
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作为《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示性公告》。
组织券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询价转让和配售指
引》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督导晶合集成及转让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
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四、转让方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一)转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组织券商对转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转让方已完
成拟转让股份的锁定。组织券商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完成了对转让方相关资格
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转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承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
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转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2024
年 12 月 13 日,组织券商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晶合集成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
资格,转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一)参与转让
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
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
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
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
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
(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
情形。
(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获配对象提供的核查资料,组织券商核查结果如下。
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询价
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七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是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
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本
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
除前款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
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完成备案),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参与转让的股东可以与证
券公司协商,在认购邀请书中约定受让方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规定。
受让方广东尚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安徽
明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厚德天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汇升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上海宝弘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睿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金
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丰润恒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绍兴柯
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聚亿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
投资基金,已提供私募基金备案材料。
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申购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
(1)不存在转让方、组织券商,或者与转让方、组织券商存在直接、间接
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2)不存在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
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3)不存在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
影响的机构;
(4)亦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与转让方构成一致行
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
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
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
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询价转让和配售
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