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恩设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9 01: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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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的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数按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公司在
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
司股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
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
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
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豁免按照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召开股东大
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日期与现场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时,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当日不计算在间隔期内。股东大会通知于早间或者午间发布的,从公
告发布当日计算间隔期;股东大会通知于晚间发布的,从次日开始计算间隔期。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通知中需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
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
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变更后的召开地点应当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提案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中予以特别说明:
 (一)提案需逐项表决的;
 (二)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的;
 (三)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五)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注册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除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
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四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但应向质询
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的;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
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等制方式保
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 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和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前述有关规定相冲突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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