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协和: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8 18: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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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
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
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风险投资理财的行
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权投资等产品。公
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
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
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
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
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
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报公司审批,视同公司
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委托理财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
(一)和(二)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决策程序:
  (一)财务管理部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根据第七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在具体执行已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
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业务,还应当适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管
理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
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
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
利能力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的重大
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
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
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
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
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 12 个
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风控审计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
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
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
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理财业务
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
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
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相关情
况。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
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不尽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
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相关内容涉及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还
需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
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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