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7 23: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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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消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引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
应当在第一时间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至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前述股东指定的联络人,以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四)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
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五)若出现无法确定报告人情形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
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
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
及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的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
重大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重大变更、重大风险等重大
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
  第七条 重大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八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
项和资产置换中涉及公司日常经营相关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八条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对外担保和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要
在合同签署、履行审批程序或事实发生前及时进行报告。
  交易事项是否累计计算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山东东方海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时及时报告: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二条 当发生第十一条中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当在预计发生之前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应累计计算在连续 12 个月内的数额,按
照《上市规则》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
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
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
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涉及的日常经营合同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
时报告:
  (一)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接受劳务等合
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人民币
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二)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
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亿元人民币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三)公司或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
同。
     第十五条 发生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以下标准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
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
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履行披露义务的诉讼、仲裁,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重大变更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风险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重大风险
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时: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
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
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
当日给予回函;
  (三)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
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
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第一时间给予回函。
  第十九条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有关社会责任的下列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条 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他重大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三)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具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六)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八)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
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当
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
知董事会秘书:
  (一)所持公司股份涉及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的事项;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引 1 号》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
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所在部门或所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
大事项时。
     第二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内部重大信息第一时间先以电话、口头方
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
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
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二)董事长接到上报的重大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是否召集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协
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或单位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
  (四)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
向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汇报,并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五)董事会办公室接到上报的重大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前款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外,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
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
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九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
责人,公司派驻至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履行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前述股东指定的联络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
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
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
遗漏、重大隐瞒。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应时常
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
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
司应成立调查小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或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或未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三)拒绝答复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公开或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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