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7 18:33:2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4)第 655 号
致: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 15:00 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 589 号公司 305 会
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香港·杭州·西安·海口·苏州·广州·合肥·昆明·南京·郑州·武汉
                   www.tylaw.com.cn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 15:00 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 589 号公司 305 会
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翔炜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
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计24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4,881,0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0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4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4,855,7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58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参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投票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统计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608,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6,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583,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047%;反对125,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5052%;弃权14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
                                           赵婉宇
                                      ________________
                                           张泽阳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皖通科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