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提名政策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提名政策(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称“董事会”)辖下的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提
名适当人选,以供董事会考虑及向股东推荐于股东大会上聘任为公司董事。
序订立指引。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巿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迈威
(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物色具备合
适资格的董事人选。
? 诚信;
? 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包括兼职);
? 是否具备适当所需的技能及经验;
? 是否能投入足够时间及精力以履行董事责任及处理公司事务;
? 能否促进董事会各方面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董事会不可仅由同
性别的董事组成)、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
识和服务任期方面;及
? 独立非执行董事人选是否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3 条对于独立性的
要求。
的意见:
? 甄选人选是否适合担任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
将考虑有关人选是否有足够时间履行其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人
选的背景及资历,从而评估该人选是否可给予董事会独立意见;及
? 当考虑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应重选时,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将评估独立
非执行董事对董事会于任期内的贡献,如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可给予董
事会独立意见。
委员会开会前考虑。提名委员会亦可以提名未获董事会成员提名的人选。
作出建议,以供董事会考虑。
划,委员会需提交建议供董事会考虑。
参选董事程序。
决定权。
会成员或公司员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于股东通函发出前就有关任何提名或候
选人士的任何资料向公众作出披露或接受任何公众查询。待股东通函发出后,
提名委员会或联席公司秘书或获提名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公司员工可回答监管
机构或公众人士的查询,但有关提名及候选人的机密资料则不可泄露。
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
施行。
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