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涉及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
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公司证券事务部
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专员;
(四)公司派驻控、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
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
司。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至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
(六)其它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坏账准备;
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许可、重要资质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八)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境内外融资方案;
审核意见;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
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响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根
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
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
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公
告,并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本公
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相抵触时,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