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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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须知: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
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
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
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
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方可出
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无权参与现
场投票表决。
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
如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先向大会会务组
登记。会上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的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的或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的,
可会后咨询。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
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
持股份总数。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2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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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
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监事候选人等回答
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的提问,
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四、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现场表
决。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
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
未填、未投或者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该项表决为弃权。请股东
按表决票要求填写表决票,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回。
五、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
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字;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六、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七、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八、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
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
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
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九、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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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5 时 00 分
(二)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
技大楼 501 之一)
(三)会议召集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董事长万仁春先生
(五)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介绍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宣读各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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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六)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统计现场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
(九)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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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
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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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定的,从其规定。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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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他股东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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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
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
三分之一时; 之一时;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
时提案的内容。 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决并作出决议。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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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产百分之三十的;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 起未逾二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起未逾三年;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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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
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规和本章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并对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按照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行交易,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联关系的关联方,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务; 易,适用本项规定;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按照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务;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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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除外;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
任。 按照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并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出辞职。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
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司。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任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第一〇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第一〇二条 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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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
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
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
保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
规和本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
任除外。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
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新增条款 第一一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二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一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 第一一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 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
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 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
第一一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二〇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七)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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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项; 赠等事项;
…… ……
第一二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第一二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事履行职务。 履行职务。
第一三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第一三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权。该等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等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规定的关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联担保等事项的表决方式从其规定。出席董事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 本章程规定的关联担保等事项的表决方式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规定。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四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第一五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与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五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一五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规和本章程,按照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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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七条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六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维护 第一六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出解任的建议;
…… ……
(九)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 (九)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
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六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第一七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任何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七一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第一七三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按下列顺序分配: 按下列顺序分配:
……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股东应当将违反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七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第一七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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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 公司资本。
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分之二十五。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新增条款 第一七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第一七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第一七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
用的资金。 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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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七五条 …… 第一七八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分红政策: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按照本章程规
提出年度分红议案,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 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分红。
决,并提供网络投票的便利。公司接受所有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提出年度分红议案,交付股东大会进行
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表决,并提供网络投票的便利。公司接受所
有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第一七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的盈 第一百八〇条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外部融资环境 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外部融
等因素,提出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 资环境等因素,提出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
案,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 策的预案,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
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发 东大会审议。对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
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事会还应在相关预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因。
审议。对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
在相关预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新增条款 第一八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分配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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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一八二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 第一八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当年的利润分配 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当年的利润分配
方案…… 方案……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 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
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全 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形成专项决议并提交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提交股东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 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
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股东大会审议利 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公 配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
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 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方案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过。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
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且经半
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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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二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第二二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公告。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二二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第二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一家全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的担保。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按照其他比例减少股份决
议的情形除外。
第二二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二三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
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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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二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八 第二三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一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
存续。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决议而存续。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大
通过。 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八 第二三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
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二三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第二三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一家全国性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一家报纸上
报纸上或者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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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报其债权。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行清偿。
第二三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第二三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三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第二三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
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除上述条款修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 2024 年 12 月
改外,
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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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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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内部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制定/修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涉及修订及新制定的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制度公告,其中第 1-3 项
制度的修订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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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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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
名万仁春先生、刘钧先生、冯颖盈女士、杨学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自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
年。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万仁春先生,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邮电大学电
子设备结构专业本科毕业,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6 年 3 月,任邮电部第十研究所电源研究部项目经理;1996 年 3 月
至 2000 年 3 月,历任深圳市华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常务副总监、中
试部总监、人力资源部副总监;2000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艾默生网络能源
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2009 年 9 月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现任公司
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万仁春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 80,934,338 股,通过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
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上述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通过国泰君安君
享科创板威迈斯 2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
外,万仁春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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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刘钧先生,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哈尔滨理工大学电
机及其控制专业硕士,清华大学 EMBA,高级工程师。1998 年 5 月至 2000 年 3
月,任深圳市华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2000 年 3 月至 2011 年 3 月,历任
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研发部工程师、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研发部总监及市
场部总监,2011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刘钧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7,379,309 股,通过深
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
斯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外,刘钧先生
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
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冯颖盈女士,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京航空航天大
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专业硕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工程师。2006 年 4 月至 2011 年 12 月,历任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研发
工程师、研发高级工程师、汽车电源开发部经理、汽车电源开发部总工程师;2011
年 12 月至今,历任公司研发项目经理、研发部总监、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冯颖盈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6,077,477 股,通过
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
迈斯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外,冯颖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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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
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杨学锋先生,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武汉科技大学计
算机科学专业硕士,高级工程师。2001 年 8 月至 2008 年 6 月,历任艾默生网络
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师、项目经理;2008 年 8 月至今,历任公司研发部副总监、供
应链总监、深圳研发中心总监、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杨学锋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5,837,271 股,通过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杨学锋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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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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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
黄云先生、蒋培登先生、叶晓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自公
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其中蒋培登先
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且无异议,相
应简历如下:
黄云先生,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6 年 8 月至 1991 年 10 月,任武汉材料保护研
究所助理工程师;1991 年 12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深圳和平通信工业总公司工
程师;1993 年 9 月至 1997 年 6 月,任深圳泰康信公司工程师;1998 年 10 月至
新技术产业协会秘书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黄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
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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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培登先生,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湖南农业大学会
计学专业本科毕业,注册会计师。2011 年 8 月至 2018 年 4 月,历任深圳日浩会
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常务副所长;2018 年 4 月至 2018 年 12 月,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总监;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6
月,历任深圳天晨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主任会计师、所长;2021 年 6 月至
今,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21 年 10 月至今,任深圳
天晨致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10 月,任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12 月至今,
任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9 月至今,任深圳市显盈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蒋培登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
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叶晓东先生,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人民大学民
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结业,具备律师执业资格。1988 年 7 月至 1992 年 7 月,任江
西大学(现南昌大学)助教;1988 年 7 月至 1992 年 7 月,任江西省第二律师事
务所兼职律师;1992 年 11 月至 1995 年 4 月,任深圳市华乐股份有限公司法律
顾问,1992 年 8 月至 1998 年 11 月,任深圳市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室法律顾问;1998 年 12 月至 2001 年 10 月,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 11 月至 2008 年 9 月,任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8 年 10 月至今,任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0 年 10 月至今,任深圳宜美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叶晓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
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五:《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
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张昌盛
先生、张晓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自公司 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上述监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张昌盛先生,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中科技大学电
力电子与电气传动专业硕士,高级工程师。2005 年 6 月至 2009 年 3 月,任艾默
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师;2009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公司项目经理;
统架构师;2017 年 12 月至今,历任公司研发部总工程师、硬件总工程师兼硬件
产品经理;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硬件应用开发总工程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张昌盛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深圳特浦斯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 1 号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外,张昌盛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
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张晓卫先生,198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郑州航空工业管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毕业。2002 年 11 月至 2004 年 5 月,任立维腾电
子(东莞)有限公司仓库班长,2004 年 5 月至 2006 年 7 月,任环旭电子(深圳)
有限公司仓库组长,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11 月任深圳市蔚科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计划员,2007 年 11 月至 2009 年 7 月任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员,2010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高级项目管理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张晓卫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深圳特浦斯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外,张晓卫先生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
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