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奥微”)股东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國泰集成電路發展有限公司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帝奥微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
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
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
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
事宜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已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
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
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
企业名称 登记证书编号 91420100MA4KX8N35J
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12-07
注册地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一路 66 号 1 层 009 号(自贸区武汉片区)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
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
经营范围
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证券核查了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
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
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
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
情形。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
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帝奥微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
(4)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
形。
(6)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非国有企业,不存在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
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國泰集成電路發展有限公司 登记证书编号 66465937-000-07-21-A
类型 外资主体 成立日期 2016-07-25
注册地址 14/F St John’s BLDG 33 Garden RD Central, HongKong
经营范围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中信证券核查了國泰集成電路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
人员访谈,國泰集成電路發展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
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國泰集成電路發展有限公司
为合法存续的外资主体。
(2)國泰集成電路發展有限公司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
出的承诺。
(3)國泰集成電路發展有限公司非帝奥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國泰集成電路發展有限公司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办法》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
形。
(6)國泰集成電路發展有限公司为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
相关规定的情形。
(7)國泰集成電路發展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三、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
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
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
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
利受限情形;
(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
(六)
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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