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提高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
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
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默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
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3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4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5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
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
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
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6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风险,并视舆情的重大程度将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董事会秘书。
第7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
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活动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8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全面,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9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
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
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10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
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11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
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
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
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
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
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
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
象。
第12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
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
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
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汇报。
第13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14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
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
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
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
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
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
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
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
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
实施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15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相关当事人
进行处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16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
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17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18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19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20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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